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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2023-02-20 05:27

  开栏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今年,沈阳市纪委监委开展“鼓励担当作为年”行动,有力有效推进容错纠错,将坚定为担当者担当、坚决对躺平者说不,释放在其位就不能混日子的强烈信号。从即日起,本报开设“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专栏,将通过政策解读、交流访谈等形式,生动展现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知重负重的担当者、起而行之的行动者、攻坚克难的奋斗者的良好氛围,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去年底,市委出台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初,市纪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又提出要开展“鼓励担当作为年”行动。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推动沈阳在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中挑大梁担大任、当先锋作表率?近日,代市委起草该《办法》的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亮点和广大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去年底,市委出台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今年初,市纪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又提出要开展“鼓励担当作为年”行动,我市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12月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强调,“要坚持真抓实干,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省委书记郝鹏在省两会上参加沈阳代表团审议时也强调,“沈阳要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上为全省作表率”。在这个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主动靠前,形成纪委对干部负责、干部对单位负责、单位对群众负责的“责任共同体”。我们探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化、细化和具体化。

  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阶段,尤其需要打造组织为干部担当、机关为基层担当、政府为企业担当的“担当生态链”,坚定为担当者担当、坚决对躺平者说不,释放在其位就不能混日子的强烈信号。此次出台的办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能够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市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推动沈阳在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中挑大梁担大任、当先锋作表率。修订出台容错纠错工作办法,恰逢其时、恰到好处。

  问:《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与2017年出台的《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相比,有哪些亮点?

  答:与2017年制定的《办法》相比,这个《办法》主要有以下4个亮点: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原《办法》仅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而新《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是细化了容错情形。将原来7种容错情形修订为10种。总的原则就是,对于在工作履职中发生的失误错误,只要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且及时纠错改正,一般予以免责处理;确需追究相应责任的,也予以减轻处理。这些条款契合当下实际,有着积极的调适意义。同时,增加规定5种不容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正、负面清单,使得容错认定更精准、更具操作性。

  三是明确了容错原则。《办法》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强调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四个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六个评判标准”,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应容必容、能容尽容。

  四是增加了容错程序。要求承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启动程序、调查核实、组织认定、结果反馈、归档回访等“五个步骤”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一般不受影响,给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担当作为、敢闯敢试敢拼者吃下“定心丸”。

  问:《办法》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共17条。

  第一部分是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内涵界定、根本遵循、工作原则、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等内容。

  第二部分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集中规定了容错情形、评判标准、不予容错情形、容错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三部分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配套制度、责任落实、解释机关、实施日期等内容。

  问:“可容”与“不容”一直是基层操作的难点,该《办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按照中央精神,借鉴外地经验,我们主要是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容错的10种情形和不予容错的5种情形,既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又体现对干部的从严要求,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予以容错情形分别是:①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安排中,无具体操作规定,已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一定的失误和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没有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者挽回损失的;②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或者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出现偏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轻微损失的;③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④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⑤在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出现一定程序瑕疵,事后积极补齐手续的;⑥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攻坚克难、破除障碍,但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⑦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没有明令禁止,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有成功经验可借鉴、依据权限能够决定,但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⑧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照单尽职后发生事故的;⑨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已经向上级报告,在未得到答复前因及时处置问题而引发矛盾或者造成轻微损失的;⑩出现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

  不予容错的情形分别是:①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中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的;②不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及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④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⑤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问:有人担心,被容错后的干部仍会被“特殊对待”,对此《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解除干部后顾之忧,《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协作配合、预防教育、综合研判、澄清正名等配套制度,确保容错结果在实践中充分运用。

  其中,综合研判制度提出,对容错免责减责以及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防止相关干部被“标签化”。澄清正名制度提出,承办机关对经核查认定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通过谈心谈话、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公开澄清正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通报曝光。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心萌

编辑:xw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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